1、没有过户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扔属于卖方。
2、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非买卖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3、买卖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4、卖方不履行义务的,买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卖房主要是注意收款。按过户的程度收款,到房管局递资料完成当天至少要收到百分之五十的房款。交完税正式拿到受理回执当天要收齐房款。另外,中介费也要分批给,最好是交房完成才把全部中介费给齐中介。
有卖房协议但没有过户,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过变动,仍然属于卖家所有。对于卖家不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情况,买方有权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正常权益,但如果说卖家反悔不想继续卖房,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买家的损失。根据我国的物权法规定,房屋只有完成所有权的转移之后,才会变更产权,而且以登记为要件,只要没有登记房屋产权就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购买二手房时所签订的买卖合约。应该尽可能的详细和严谨,在买卖合同当中不仅需要对房子的基本信息以及购房时付款的方式、时间做出详细的标明,而且还要将违约责任在合同当中进行标注,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买卖合约,可以依照合同的条款要求赔偿,但如果说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出现反悔的情况,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签订了买卖协议后,该协议就开始受法律的保护了,而房屋只签协议却没有过户,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还登记在原房主的名下。这一情况其实本来就违反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的规定。而且,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也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只签协议没过户的房屋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分析来看房屋归原房主所有。
2、但是实际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如果只签协议没过户房屋买卖归原房主所有,那么与其签订协议的人可能会遭受损失。只签协议没过户如果双方按照协议的内容已经交易完成了,那么可以要求原房主协同自己去办理过户手续,原房主不配合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过户后买卖就归新房主的了。要是只签协议并且没有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责任及义务,原房主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并且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之后房屋产权还是归原房主。因此,只签协议没过户房屋买卖归谁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若是遇到这样的情况,建议大家找有经验的律师帮忙处理。
(最多18字)
买卖房屋如果只签订协议,但并没有过户,产权还是属于卖家的。
法律分析
第一,买方仅仅享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要求卖方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而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产权还是卖家的,所以要早点去办房产登记,不要把法律风险放在自己的身上。买受人只有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买方虽然与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其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故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去请求卖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但对诉争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
第三,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无关。法律规定,如果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当然,开发商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日期或规定日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以防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