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房地产住宅,坚决遏制投机投机,继续保持城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了城市住房管理局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通知在印刷和发行上进一步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措施,在现行限制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相关事项的基础上,通知如下。
成都卖房的新政策是什么?第一、将二手房购买范围扩大到禁区,购房者购买二手房,购房面积应满足购买者要求。文件购买商品房条件,新买一套住房(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
成都卖房的新政策是什么?第二、加强区域平衡公园西部的成都高新区,锦江区,论文,武侯区,进入大中华,区,区,怒江,双流区,地区购买住房,购房者必须户籍的限制区域,或在限制区域稳定就业和连续不间断为24个月缴纳社会保险或更多。成都高新区南方公园、成都天府新区限制继续按发,但这一地区的居民必须连续不间断地缴纳24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
成都卖房的新政策是什么?第三、提高非本地居民的购买资格,不得通过支付社会保险的方式购买受限制地区的住房。住房部门、人类社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加强采购资质审核,确保实施住房限制措施。
成都卖房的新政策是什么?为了合理计划住房需求支持重大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等,由区政府(ac)认为,购买后不受户籍限制,社会保障支付期限,但商品房购买合同的日期记录,二手住房自负载不得上市之日起五年内转让不动产登记簿。这些都是成都卖房的新政策,这和我们是非常的息息相关的,这对我们在购买房产的时候有着很大的关系, 所以我们一定要知道这些,为自己在今后购置房产的时候可以提供更多的方便,这样我们在购置房产的时候不但方便,还能购买到比别人更好的房子,那么就请你好好的继续关注这些有关政策吧!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
该通知优化了购房条件,在本市中心城区(青白江区、新津区除外,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但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2.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3.在本市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
一、减免个税条件: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二、契税减免:契税的征收税率为3%,但以下情形可适当减税率征收
(1)家庭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上的普通住房将减按房款的1.5%征收
(2)家庭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将减按房款的1%征收。
三、营业税:(2005年6月1日以前备案的以备案时间为准)
(1)房产登记时间未满五年的住房都需要缴纳总房价的5.65%
(2) 房产登记时间满五年的普通住房免收营业税
(3) 房产登记时间满五年的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营业税,(本次成交总价减除业主购入原价的差额的5.65%).
普通住房的界定:
1、面积:144平米以下含144平2、容税率大于13、成交均价低于成都市房管部门确定的普通住房均价标准(二环以内:1050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间:7750元/平方米三环以外:7400元/平方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