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GB 50898-2013的规定,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进行吹扫时,流速不宜( )m/s。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GB 50898-2013的规定,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进行吹扫时,流速不宜( )m/s。

发布时间:2023-02-15 17:06:0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GB 50898-2013的规定,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进行吹扫时,流速不宜()m/s。

A、小于10m/s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GB 50898-2013的规定,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进行吹扫时,流速不宜(  )m/s。

B、大于10m/s

C、大于20m/s

D、小于20m/s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4.3.10 压力试验合格后,系统管道宜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吹扫,吹扫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20m/s。故本题答案为:D。

细水雾技术规范gb50898-2013正式实施了吗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1总则

1.0.1为了保障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合理设计及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收,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

1.0.4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依据设定的消防目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几何特性和可燃物的燃烧特性,合理选择系统类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细水雾灭火系统watermistsystem

由一个或多个细水雾喷头、供水管网、加压供水设备及相关控制装置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向保护对象或空间喷放细水雾并产生扑灭、抑制或控制火灾效果的自动系统。

2.1.2泵组式细水雾系统pumpsupplyingwatermistsystem

采用水泵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3瓶组式细水雾系统self-containedsupplyingwatermistsystem

采用瓶组贮存加压气源并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4系统工作压力systemworkingpressure

系统中可预期的最大静压,或在没有压力波动状态下作用于系统组件上的最大压力。

2.1.5高压细水雾系统highpressurewatermistsystem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50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6中压细水雾系统intermediatepressurewatermistsystem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0MPa,且小于3.50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7低压细水雾系统lowpressurewatermistsystem

系统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20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8防护区enclosure

能够满足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要求的封闭或部分封闭的空间。

2.1.9全淹没细水雾系统totalfloodingapplicationwatermistsystem

能向整个防护区内均匀地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防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0局部应用细水雾系统localapplicationwatermistsystem

直接向保护对象喷放细水雾,用于保护室内外某一具体防护对象或局部空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2.1.10区域应用细水雾系统zonedapplicationwatermistsystem

保护防护区内某一预定区域的细水雾系统。

2.1.11分区控制阀sectionvalve

接收系统控制盘的控制信号而开启,使细水雾喷头向对应的防护对象喷放实施灭火的控制阀。

2.1.12闭式细水雾系统closedwatermistsystem

由闭式细水雾喷头、分区控制阀、供水管网及供水装置所构成的系统。

2.1.13开式细水雾系统openwatermistsystem

由开式细水雾喷头、分区控制阀、供水管网、供水装置及火灾报警装置所构成的系统。

2.2符号

C——管道的摩阻系数

d——管道内径

?——摩擦系数

K——流量系数

L——管长

n——累计计算的喷头数

p——单位长度管道的水力损失

Pf——管道水力损失

Pt——系统的供水压力

Pf——管道水力损失

Pe——水力最不利点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静压差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qi——每个计算喷头的实际流量

Q——系统的设计流量

Re——雷诺数

ρ——流体密度

μ——绝对粘度

Δ——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

bar——压力单位,1bar=100kPa=0.1MPa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书库、档案资料库、文物库等场所的可燃固体火灾;

2液压站、油浸电力变压器室、润滑油仓库、透平油仓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燃油直燃机房、油开关柜室等场所的可燃液体火灾;

3燃气轮机房、燃气直燃机房等场所的可燃气体喷射火灾;

4配电室、计算机房、数据处理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大型电缆室、电缆隧(廊)道、电缆竖井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

5引擎测试间、交通隧道等适用细水雾灭火的其它场所的火灾。

3.1.2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存在遇水能发生反应并导致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火灾;

2存在遇水能产生剧烈沸溢性可燃液体的火灾;

3存在遇水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火灾。

3.1.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可能存在的火灾类型;

2防火性能目标;

3防护空间的几何尺寸;

4环境风速或通风状况;

5火灾探测系统类型;

6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

7管道和喷头的布置方式;

8最高或最低环境温度。

3.1.4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基本参数:

1喷头的流量系数,喷头的最大、最小工作压力;

2系统的最大、最小工作压力;

3喷头的最大布置间距和最大、最小安装高度;

4系统的喷雾时间和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

3.1.5设置有全淹没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护区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喷放指示光警报装置等;

3防护区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1.6系统的管道及喷头处于强电场所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气体的场所时,应设置静电导除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

3.1.7采用全淹没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其开口位置和开口大小、必要的补偿喷嘴设置等均应符合生产商的要求。

3.1.8建筑中设置闭式细水雾系统的楼层或保护区域,应设置1个与楼层或保护区域一一对应的区域阀,且水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每个区域阀所对应的保护区域面积不应超过3500m2或喷头总数不应超过300只。

3.2系统选型

3.2.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火性能目标、火灾类型和防护区的使用性质和几何尺寸及环境条件确定。

3.2.2电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电子设备房及其他需要减少水渍和烟气损失的场所,应选用高压开式细水雾系统。

档案库、书库、重要资料库等场所及存在多个高程差较大的防护区的场所,宜选用高压细水雾系统。长距离电缆隧道、交通隧道宜选用中压或高压细水雾系统。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GB 50898-2013的规定,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进行吹扫时,流速不宜(  )m/s。

3.2.3用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应选用开式细水雾系统。

3.2.4当某一封闭空间需要全部保护时,应选用全淹没系统。

对于空间体积大而只需保护其中局部空间时,宜采用区域应用系统。

当只需保护空间内某一具体设施时,宜选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2.5当防护区的电力供给无保障或防护区空间尺寸小、数量少时,宜选用瓶组式系统;其他防护区宜选用泵组式系统。

3.3设计参数

3.3.1开式细水雾系统的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开式细水雾系统喷雾时间

场所持续喷雾时间

(min)

电子计算机房和电信机房等电子设备房、配电室、控制室、UPS电源室等10

油浸电力变压器、柴油机、洁净室、

喷漆车间、引擎测试间、存在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的机械设备间等10

图书库、档案库、重要资料库等20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涡轮发电机20

可燃液体仓库、可燃液体加注场所20

交通隧道60

3.3.2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闭式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参数

应用场所作用面积

(m2)喷雾时间

(min)

办公室、客房等场所14030

图书库、重要资料库、文物库、档案库、重要的古建筑等场所28060

注:作用面积的形状应为矩形,长边应为短边的1.2倍。

3.3.3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保护交通隧道、电缆隧道等狭长空间时,从灭火系统启动至管网中最不利喷头出水的时间不宜大于60s;用于保护其他场所时,该时间不宜大于30s。

3.3.4全淹没细水雾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最大体积不宜大于3000m3;当超过该体积时,应以相关的火灾实验为依据。

3.3.5开式区域应用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需同时启动相邻分区控制阀对应的总保护面积,每个分区控制阀的保护面积不宜小于150m2。

当相邻保护区域的系统在相邻部位交错重叠布置喷头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可只按一个分区的保护面积确定。重叠部位的宽度不应小于3m,水雾喷头布置应不少于2排,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5m,排间距宜为1.25m~1.50m。

3.3.6变压器的保护面积应按扣除其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油枕和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及集油坑的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3.4喷头布置

3.4.1喷头布置应结合防护对象及喷头的特性确定。除局部应用系统外,喷头应按矩形均衡布置,并宜按正方形布置。

喷头距离墙壁或水平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3.4.2条或3.4.4条规定距离的一半。

3.4.2全淹没系统或区域应用系统的喷头间距应根据喷头的流量系数、最低工作压力及其安装高度确定,并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全淹没系统或区域应用系统的喷头间距

系统类别喷头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

(MPa)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

(m)喷头的最大布置间距

(m)

L/min?(kPa)1/2L/min?(bar)1/2

高压系统0.202.08.09.03.5

0.0950.953.0

0.0450.453.0

中压系统0.151.52.07.52.5

0.252.51.5

0.353.51.2

低压系统0.404.00.75.02.0

3.4.3闭式细水雾系统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头的布置间距应根据喷头的流量系数、最低工作压力及其安装高度确定,并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间距

应用场所喷头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

(MPa)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

(m)喷头的最大布置间距

(m)

L/min?(kPa)1/2L/min?(bar)1/2

办公室、客房、博物馆的展览区域等0.121.28.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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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 则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GB 50898-2013的规定,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进行吹扫时,流速不宜(  )m/s。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参考资料:中国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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