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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的最多( )天内支付合同相关的款项。

发布时间:2023-02-15 17:49:19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的最多( )天内支付合同相关的款项。

A、7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的最多( )天内支付合同相关的款项。

B、14

C、28

D、72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应该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应该怎么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16.1.3 条规定,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第16.2.4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的最多( )天内支付合同相关的款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处理:

1、工程结算: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约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权力;

2、损失赔偿。依照规定,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3、其它善后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工期顺延的认定

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工期违约,承包人往往抗辩具有工期顺延的情形,对于符合何种条件才能顺延工期,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一般对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事由、因气候因素并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固定假期等造成的延误可以不计入工期事项。英美法的法院对于承包人工期顺延比较严格,因为合同约定了需按固定时间完成。但英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无权阻碍或延迟他人的履行,否则无权要求对方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工作。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4条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因此,对于因发包人拖欠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的,可以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确认。承包人未取得工程顺延的签证确认,但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工期延长报审表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延期,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影响施工进度的,法院可以合理支持工期顺延的请求。

二、关于工程款未定情形下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

工程款结算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款给付的前提。在合同同时约定工程款金额确定方式与给付工程款期限的情形下,如给付期间届满,而工程款数额尚未按约定方式确定时,承包人能否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主张逾期违约金?

笔者认为,此时宜从探究当事人真意出发,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体系解释原则,两者结合起来可理解为双方已约定将工程款结算金额确定时间作为确定工程款给付期日及给付期间起点的依据。因此,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除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逾期结算工程款外,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责任的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与违约条款的适用问题存在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肯定说认为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又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约定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的最多( )天内支付合同相关的款项。

笔者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合同后仍可主张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条款可以解释为“其他补救措施”而与解除权并存。结合《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条款可以并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对此没有规定,故亦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三、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和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后果均规定了应支付违约金,在专用条款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两者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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