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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采取的做法是( )。

发布时间:2023-02-15 22:13:43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采取的做法是( )。

A、下达变更指令要求承包人必须提前竣工,并支付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采取的做法是( )。

B、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承担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

C、增加合同补充条款要求承包人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不承担赶工费用

D、自行将工期压缩到合同工期的80%,并要求承包人按期完工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作了以下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提前竣工费中定额工期提前多久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提前竣工费中定额工期提前一个月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某工程定额工期为20个月,合同工期为18个月。合同实施中,发包人要求该工程提前1个月竣工,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调整了合同工期。关于工程工期和赶工费用,发包人要求工程提前1个月竣工,应承担提前竣工1个月的赶工费用。

建筑合同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区别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作为工程项目两个相似的概念,都是暂未确定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因为概念不清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概念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暂列金额(provisionsum)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provisionalestimate)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发生可能性不同。

暂列金额是包含在合同价里面的一笔费用,用来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也可能不会产生的项目,也就是说暂列金额不一定会发生,具有不可遇见性;而暂估价是包含在合同必然发生的。

3.使用方式不同。

暂列金额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是发包人在做工程测算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费用增加而预先预留的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工程变更增加、人材机费用的调增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增加。

如果项目施工完成后,没有变更增加、人材机调增等费用的话,那么暂列金额的费用由发包人收回,如果有以上费用增加的话,则从暂列金额的费用中调拨。在承包人做竣工结算报价时,不可将此项费用列入结算报价。暂列金额一般多用于政府出资或合资的工程。

暂估价作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表现形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将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并以此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扩展资料

一、暂列金额

是指包括在合同中,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工程发包方估计对可能发生的变更、签证,不可预见等费用,暂时估计一项费用,如暂列金额50万元,列入工程总价中,到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承包方计算,可能多也可能会少;暂估价是工程招标时对材料或设备,以及专业工程暂定的价格,工程结算时可以根据实际价格调整。如水泥暂估价420元/吨,工程施工实际使用平均价为430元/吨,就可以调整10元材料价差;计日工也是可能在工程中可能发生的零星用工,结算时按签证计算。

二、暂估价

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分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采取的做法是( )。

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设立暂估价是国际、国内工程实践中的常见做法。设立暂估价原因包括:

1、招标人对功能需求没有最终明确,对一些专业工程或设备材料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无法纳入投标竞争;

2、因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时部分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无法纳入竞争;

3、部分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承包人设计才能保证质量、使用功能和可建造性;

4、部分对项目质量、使用功能和设计美学非常关键的工程需要由经验丰富的专业承包人完成;

5、一些重要材料设备价格因品牌和质量差异很大,且对工程使用功能非常重要,为防止过度竞争而降低品质,也设为暂估价,以便在履约过程中以专项采购方式给予适度的控制。

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事实上并没有经过竞争,如果应当招标而不招标,将在事实上构成规避招标。必须招标的条件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不是所有暂估价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

暂估价项目招标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

一是总承包发包人(即总承包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

二是总承包发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

三是总承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发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上述三种做法的核心均是共同招标。

甲方做的结算、乙方在结算书中盖了章签了字,但下来仔细一看甲方算错了、存在漏算等是否能重新结算。

甲乙双方在结算书中盖了章、签了字,表示双方已对结算结果认可,不再重新结算。但是你所说的工程结算程序是错误的,因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而你所说的事情恰好相反,对争议部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也可以参照以下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1.3竣工结算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采取的做法是( )。

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任。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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