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如果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存在较大偏差,调整的原则是()。
A、当工程量增加超过 15%以上,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B、当工程量增加超过 10%以上,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C、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D、当工程量减少 10%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正确答案:C】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1、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3)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商议有关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时无法达成一致时,按照2013版施工合同条件条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
2、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5、计日工数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2013计价规范对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做了以下规定: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6、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提出: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2)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应按照下列规定:
A、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B、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C、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这属于工程量偏差的调整问题。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当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可参照如下公式:
(1)当Q1 >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
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3)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L)×(1-15%)调整
(4)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15%)调整
(5)当P0 >P2×(1-L)×(1-15%)或P0<P2×(1+15%)时,可不调整。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计价规范中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不知对你有否帮助,供参考。
工程量高了,这样施工单位就额外地得到了超利润了,所以对超过部分,要调低,调低的部分就是超额利润等。
低了,这样施工单位就亏本了。所以要调高。使这部分损失得到补偿。
如此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