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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送法定检定计量机构进行( )。

发布时间:2023-02-16 02:34:07

施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送法定检定计量机构进行()。

A、周期检定

施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送法定检定计量机构进行(    )。

B、一次检定

C、仲裁检定

D、使用检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计量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规定,以及企业自有的计量管理制度,对检测器具进行周期检定、校验,以防止检测器具的自身误差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海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搞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计量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各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是法定的计量技术检定机构,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经各级标准计量局授权,也可以执行查处计量违法行为监督任务。第四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计量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计量标准器具第五条 全省各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分布,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规划,分别由省、市、县组织建立,其最高一级的计量标准器具,必须向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局申报,经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向同级标准计量管理局申请,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其他等级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并报同级标准计量管理局备案。

各种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单位办理报停手续。

三、计量检定第七条 凡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各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以及实施该项目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测试机构的名称,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公布。第八条 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有权实施该项目检定的计量检定测试机构申请检定发证,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考核合格的其他技术机构,经县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授权,可以在该区域内对外开展第七条公布的目录以外的计量检定测试业务。第九条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依法规定自检,不能自检的,应当送计量检定测试机构检定。

四、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第十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应当向所在县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申请,经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第十一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进货单位必须向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第十二条 以下计量器具禁止销售:

(一)没有产品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

(二)经检定不合格的;

(三)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四)国家禁止使用的。

五、计量监督第十三条 县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设置计量监督员。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各级计量检定测试所中选配监督员。 

所有计量监督员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合格者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发给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计量监督员有权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巡回检查,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监督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的检定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人员,必须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者发给计量检定员证件,才能开展有关项目的计量检定工作。未领取检定员证的,不能独立从事计量检定,不能签发计量器具合格证书。第十五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进行计量认证,认证合格者,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实验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计量调解和技术仲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受理计量纠纷,负责实施计量调解和技术仲裁。有关调解和仲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办理。

七、罚则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为计量违法行为:

(一)没有领取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从事生产、修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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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

(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四)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造成计量不准的;

(五)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六)未经计量标准考核或者计量标准考核不合格而继续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

(七)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八)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未经计量部门考核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九)生产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十)涂改、伪造、冒用、转让、出卖生产许可证、修理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检定印证的。

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者,由标准计量管理局或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提请有关管理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安装、销售和进口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端正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应重视改进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保证能力。第四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深圳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制定管理措施。

各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六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但实验室内因工作需要必须采用的除外。第七条 特区内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在使用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但进口的商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未经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市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第三章 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量值的依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考核合格。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市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第十一条 各区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市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对各区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施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送法定检定计量机构进行(    )。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点管理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及检定周期。

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三条 对国家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市、区主管部门实行不定期抽查检定。

使用单位应当规定本单位管理和实施周期检定的明细目录和检定周期,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非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期检定。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不得伪造或者破坏检定封印标记。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安装、销售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得从事有关制造、修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可以免办许可证的项目除外。第十六条 凡在特区内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市主管部门检定合格。市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定。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经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残次零配件。第六章 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第十八条 预先定量包装的商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重量或者净容量,没有标明的商品不得出售。第十九条 现场计量商品,应让顾客看清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示值。顾客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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