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中,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除顶棚外,其余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值的基础上降低一级的是( )。

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中,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除顶棚外,其余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值的基础上降低一级的是( )。

发布时间:2023-02-16 02:47:11

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中,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除顶棚外,其余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值的基础上降低一级的是( )。

A、建筑高度为120m的办公楼

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中,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除顶棚外,其余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值的基础上降低一级的是( )。

B、建筑高度为76m的病房楼

C、设罝在高层建筑内的游艺厅

D、设罝在高层建筑内建筑面积为1000㎡的会议厅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符合任何条件都不可降级。选项B符合题意。

7米消防空地地面要求

1、消防方面,要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个规范里面对超高层有规定的,无规定的部分一般要做消防性能化设计。

2、对建筑材料的要求基本是要求不燃或难燃。

超高层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对于大于100米以上的建筑消防要求做出了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6、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消防扑救场地设置

应急疏散标识设置标准

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疏散通道

1、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 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2)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

4、 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 距 不 应 大 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5、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

6、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并宜设“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7、 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应急疏散标识设置标准

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 灭火器场地配置要求

一般每75平方米的空间就需要配置一个灭火器,但由于每个配置点至少要配置2个灭火器,因此可以在150平方米的范围内设置一个灭火器配置点。

4. 在建工程消防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1、划线颜色为黄色,线宽15厘米,实线,(有条件可增加反光条)。

2、高层小区内云梯车操作场地:6×15米,通向操作区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建筑物外墙距消防通道内侧5米,有裙房的外墙距消防通道内侧2米。

3、水泵接合器、消火栓场地:6×10米。

4、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标志牌、标识:有墙体依靠的可直接安装在临近墙体的明显部位(无墙体依托的应设独立消防设施标志牌),样式使用国标标准。

5、消防车道划定标准参照《建规》、《高规》相关规定。

消防通道里消防线是黄实线。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5. 灭火救援场地设置要求有哪些

(一)最小操作场地面积 消防登高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考虑到举高车的支腿横向跨距不超过6m,同时考虑普通车(宽度为2.5m)的交会以及消防救援人员携带灭火器具的通行,一般以10m为宜。

根据登高车的车长15m以及车道的宽度,最小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应小于15m×10m。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二)场地与建筑的距离 一般如果扑救50m以上的建筑火灾,在5-13m内消防登高车可达其额定高度,为方便布置,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三)操作场地荷载计算 虽然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不会影响消防车荷载,但为安全起见,不宜把上述地下设施布置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内。

同时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应按承载大型重系列消防车计算。

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中,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除顶棚外,其余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值的基础上降低一级的是( )。

(四)操作空间的控制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同时要避开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危险场所等的泄爆口。

6. 施工现场灭火器设置要求

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可燃、易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现场办公、住宿用房; 5)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 2)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2.0倍进行配置。 3)可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1.5倍进行配置。

7. 消防救援场地间隔布置的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规范中有规定,消防管道安装参考《管道支架及吊架》03S402标准图进行施工。

安装消防管道支架时,需要考靠安装高度和支架的间距,这个是要根据管径的大小来计算的,一般按每条管道长度为6米,至少安装两个固定支架,而且支架要根据管径的大小计算角铁大小等。

消防管道支架设置的高度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支架的尺寸和型式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支架上孔眼应采用钻床进行开孔,严禁使用电、气焊进行开孔。

支架上孔眼的孔径比所穿螺栓直径大1~2mm为宜;支架上飞边毛刺要及时打磨掉,其端头要进行倒角处理。

支架上焊缝要饱满且无夹渣,除埋入砼中的部分外,应及时刷防锈漆做好防护处理。

支架安装时,成排支架一定要先放线后安装,并确保同层支架高度一致。

立管支架一般要求以1.5~1.8m为宜。层高5m以上,平均设置两个管卡。

对干、立管支架安装定位,应考虑布置美观,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8. 灭火救援场地设置要求规范

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因而人员的疏散时间长。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同时,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m较为适宜。

2016消防新规定住宅中户内也设烟感吗

高层建筑户内是需要安装烟感的。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4.1条明确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5、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扩展资料:

消防法: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中,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除顶棚外,其余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值的基础上降低一级的是(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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