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B、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
C、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有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D、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无效合同条款
【正确答案: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为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
标题:如何理解建设工程“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中的“不予答复”
标实务中就建设工程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当然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即业内通常所称的“以送审价为准”)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应当满足四个要件: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2.约定了合理的审价期限;
3.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4.明确约定超过审价期限的法律后果,即“视为认可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等类似内容,但在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何为“不予答复”对发包人答复的内容和方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导致实践中对“不予答复”的理解产生了不同观点。
虽然司法解释没有对“答复”内容作出明确界定,但笔者认为,“答复”内容不能作宽泛理解,可以参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中“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表述作出判断。发包人“答复”应指的是,针对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中的内容所作出的实质性异议,而非随意或偏离结算实质内容的回复。如答复为“经办人出差”“已提交审价机构审价”“已开展审价工作”“约定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延长”等,都应当视为发包人没有作出“答复”。
“不予答复”应理解为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完成对结算文件的审核,也没有提出明确的异议。如果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明确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补充竣工结算必要资料或者要求核对工程量或提出计价方式有误等异议,不论发包人就其异议是否举出充分真实的反驳证据,都属于发包人已作答复,就不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本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等规定,逾期回复结算书视为认可的关键点在于是否事前提前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