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某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最终结算款,本来支付时间应为2012年5月15日。施工单位于2012年8月15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

某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最终结算款,本来支付时间应为2012年5月15日。施工单位于2012年8月15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

发布时间:2023-02-17 20: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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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某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最终结算款,本来支付时间应为2012年5月15日。施工单位于2012年8月15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由作者 二建直通车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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