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特殊教育学校需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和要求,具体如下:
组织机构与章程
需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包括教务、总务等岗位,并制定《学校章程》,明确学校名称、宗旨、管理体制及教职工权利义务。
办学许可证与相关证照
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部分区域要求教师具备高级职称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部分岗位需计算机一级证书、手语证等。
合格教职员工
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师范类教师需通过岗前培训。
部分岗位需持有康复类证书(如孤独症相关资质)。
实际招聘中可能要求5年以上教育经验,骨干教师需具备高级职称。
教师专业能力
需掌握特殊教育方法,部分岗位(如康复类)需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心理咨询、康复训练等技能。
硬件条件
需配备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的专用教室、康复训练设备等。
场地需通过消防验收,符合卫生、环保要求,避免地震、滑坡等安全隐患。
规模与班额
义务教育阶段班额不超过27人,综合类学校不超过36人。
盲聋学校班额不超过12人。
充足经费
需满足日常运营、教师薪酬、设备维护等资金需求,建议申请政府专项补贴。
民主管理机制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招生对象
主要招收视力、听力、智力等有残疾的儿童少年,需提供相关医学评估证明。
教学内容与方法
遵循特殊教育专业规范,采用个别化教学方案,注重生活技能、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不同地区对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存在差异,建议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例如,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要求学生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证,且综合类学校班额不超过36人。建议设立前进行充分调研和咨询,确保符合所有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