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6〕44号),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第三章 学籍变动”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