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释义
康熙字典
《唐韵》方乏切。《集韵》《韵会》弗乏切,竝翻入声。《尔雅·释诂》:法,常也。《释名》:法,逼也。逼而使有所限也。《礼·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注: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礼·曲礼》:谨修其法而审行之。
又礼法也。《孝经·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刑法也。《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龙·书记篇》:申宪述兵,则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谋无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系辞》:崇效天,卑法地。
又执法,星名。《史记·天官书注》:端门次东第一星为左执法,廷尉之象。端门西第一星为右执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后汉·法雄传》:齐襄王法章之后。
又《韵补》叶敷弗切,音拂。扬子《太玄经》:阳气高县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则。
又叶芳未切,音废。欧阳修铭:奕奕明堂,万邦从祀,岂无臣工,为予执法。
说文解字
说文解字未收录“法”字头,可参考其异体字“灋”字,其含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