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如下:
一、新购玻璃体温计在用于病人之前或定期对玻璃体温计消毒后,必须与标准物进行比对校准(首次使用的,还必须查验出厂合格证),经校准合格的才能使用。
二、由器材处医学工程室的计量室和护理部为各病房及门诊等相关部门提供经XX市技术监督局鉴定合格的水温计(1—2支),作为校准玻璃体温计的标准物。
三、校准玻璃体温计时,准备好容器,倒入高于35°C、低于40°C水温的水,先放入水温计,测得水温读数并记录。
四、将全部待校准玻璃体温计的水银柱甩至35°C以下,同时放入容器中,待3分钟后取出检查读数。
五、与水温计读数误差在土0.2°C范围内的玻璃体温计,属于合格产品,可用纱布擦干,置于清洁容器内准备使用。
六、玻璃体温计的玻璃管有裂痕、水银柱自行下降的,或与标准物读数误差超过±0.2°C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不能用于患者的体温检测。
七、校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妥善保存。
八、对于校准不合格的玻璃体温计,更换新的合格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