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莞县建立区、乡体制。 1958年9月,建立人民公社制,全县设14个人民公社、196个生产大队。1983年10月,人民公社改设为区;撤销生产大队,设立乡。全县设区31个、区级镇3个,乡487个、乡级镇29个。1986年,撤销区,改设为镇。1987年,撤销乡和乡级镇,成立管理区。全市设29个镇、5个区,各镇区辖管理区581个。
从1998年9月起至2000年5月,撤销管理区,建立村(居委会)。
2004年起,全市部分村(居委会)改设为社区。截至2019年底,全市设32个镇(街道),下辖村350个、社区242个。
2019年东莞市行政区划情况表
镇
(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