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安全预评价
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