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包含很多,其中未成年人就包含其中。例如:一个不懂事的孩子由于调皮,失手误将他人杀害。由于孩子本身的认知能力有限,不能准确的辨析事物的对错以及引发的不良后果。
此时,我们若以同样的权利义务去要求他,势必要追究孩子的法律责任。但是这样做的同时孩子的权利却大大折损,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保护。
试问一个尚未成年的幼儿,本身不具健全的认知能力,我们怎能对其要求承担完全的不良后果呢?
所以,法律以人性化为基准赋予这些特殊群体以特殊的权利,以保证他们的权利得以与社会大众平衡。
因此,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更是法律发展的成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