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背后代表的是 自然数公理化的历史。
自然数公理化,最早于 1881 年,由 美国数学家皮尔斯 提出,定义如下:
1 是最小的数;
x + y,当 x = 1 时,是下一大于 y 的数,其它情况,是下一个大于 x⁻ + y 的数;
x × y,当 x = 1 时,就是 y,其它情况,为 y + x⁻y;
其中,x⁻ 是 上一个小于 x 的数。
因为,减法和除法分别是加法和乘法的逆运算(而且对自然数并不封闭),因此 只需要公理化 加法 和 乘法就可以了。
按照 皮尔斯公理 的定义,1 + 1 是 x = 1 的情况,它的值 是下一个大于 y = 1 的数,即,2。
之后,1888 年 德国数学家 戴德金,给出了另外一套 公理:
设 非空 N,给定 N 中的一个元素 e ∈ N,已经 N 上的映射 S: N → N,若满足:
e 不是 S 的值,即:e ∉ ran S;
S 是单射,即:∀ n, m ∈ N,(S(n) = S(m)) ⇒ (n = m);
归纳原理,即,对于任意子集 A ⊂ N,如果 e ∈ N 并且 若 n ∈ A 则 S(n) ∈ A 那么 A 就是 N,即:∀ A ⊂ N,(1 ∈ N) ∧ ((1 ∈ N) ⇒ (S(n) ∈ A)) ⇒ (A = N),
则称 三元组 (N, e, S) 是一个自然数系统,N称为 自然数集,e 称为 初始元, S 称为 后继。
戴德金,从更本质的层次,对自然数进行了公理化,可以通过这套公理,定义 自然数 的 加法 和 乘法运算 从而 和 皮尔斯公理 等价。
但是,这个公理系统表示的有些复杂(当时数理逻辑语言才刚刚建立),于是,没有引人们注意。
注:这里 ⊂ 是包含于,真包含于 记为 ⊊ 。
紧接着第二年,即,1889 年,意大利数学家皮亚诺,独立于戴德金,发布了 皮亚诺公理:
0 是自然数;
任意一个自然数 n 的 后继数 n⁺ 任然是 自然数;
0 不是任何 自然数的 后继数;
两个自然数相等 当且仅当 它们的后继数 相等;
对于自然数集的子集 A,如果 0 ∈ N 并且 若 n ∈ A 则 n⁺ ∈ A 那么 A 就是 自然数集。
很明显,皮亚诺公理 就是 戴德金 公理的 简化版本,因此也称为 戴德金-皮亚诺公理。
注:最早,皮亚诺 用 1 作为 最小的自然数,并且 将 等价关系 作为 公理的 一部分,上面是后来的改进版本。
用 皮亚诺公理 ,定义 自然数 加法 如下:
x + 0 = x
x + y⁺ = (x + y)⁺
乘法如下:
x 0 = 0
x y⁺ = x + x y
利用上面的加法定义,证明题主的问题:
1 + 1 = 1 + 0⁺ = (1 + 0)⁺ = 1⁺ = 2
以上不管是那个公理系统都是抽象的,在不同的数学领域有不同的实例, 以皮亚诺公理为例有:
在最古老的算术下:
0 = 0
x⁺ = x + 1
在集合论下:
0 = Ø
x⁺ = x ∪ { x }
于是有:
1 = { 0 }, 2 = {0, 1}, 3 = {0, 1, 2}, ...
丘奇数:
0 = λ . s λ . z z
x⁺ = λ . x λ . s λ . z x s (s z)
于是有:
1 = λ . s λ . z s z,
2= λ . s λ . z s (s z),3 = λ . s λ . z s (s (s z))
在范畴论下:
设 C 是一个范畴,1 是 C 的 终止对象,于是定义 范畴 US₁(C) 如下,
US₁(C) 的对象是 一个三元组 (X, 0ᵪ, Sᵪ),其中 X 是 C 的对象,0ᵪ: 1 → X 和 Sᵪ: X → X 都是 C 的态射;
US₁(C) 的态射 f: (X, 0ᵪ, Sᵪ) → (Y, 0ᵧ, Sᵧ) 就是 C 态射 f : X → Y,并满足:f 0ᵪ = 0ᵧ 并且 f Sᵪ = Sᵧ f,
如果 US₁(C) 中可以找到一个 初始对象 (N, 0, S),即,对于任意对象 (X, 0ᵪ, Sᵪ),有唯一的态射 u: (N, 0, S) → (X, 0ᵪ, Sᵪ) ,则称 C 满足 皮亚诺公理。US₁(C) 中每个 三元组 对象都是 一个 皮亚诺公理系统。
可以证明这些实例都 满足 皮亚诺公理 定义的条件,因此这些实例都是 良定义的。
(由于本人数学水平有限,出错在所难免,欢迎题主和各位老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