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拿回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上述规定,建设方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最长为2年。
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期限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则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对于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的时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多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方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最长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