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录音录像,是违法的。
只有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