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洗洁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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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洗洁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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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17:58:52

洗洁精企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洁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水、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等为原料生产的洗洁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6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

GB/T 13173 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

GB 14930.1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配方中所用原料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色素、防腐剂应符合GB 14930.1的要求,香精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

3.2 感官指标

3.2.1 外观:液体产品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

3.2.2 气味:不得有其他异味,加香产品应符合规定香型。

3.2.3稳定性(液体产品)于-3℃~-10℃的冰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结晶,无沉淀;(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立即观察不分层,不混浊,且不改变气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总活性物含量/(%) ≥ 5

Ph(25℃,1%溶液) 4.0~10.5

3.4 安全性指标

砷、重金属、甲醇含量、甲醛含量、荧光增白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安全性指标按GB 14930.1的规定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量取不少于200ml的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4.2 气味

取适量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4.3 稳定性

于-3℃~-10℃的冰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结晶,无沉淀;(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立即观察不分层,不混浊,且不改变气味。

4.4 总活性物含量

按GB/T 13173的规定进行。

4.5 pH

按GB/T 6368的规定进行。

4.6 安全性指标

按GB 14930.1的规定进行。

4.7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组批与抽样

5.2.1 组批:以同一配制缸生产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5.2.2 抽样:从每批产品随机抽样 3 瓶(桶)进行检验。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总活性物含量、pH、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5.4.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产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比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5.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3、3.4中要求的全部项目。

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包装瓶上应有下列标志: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号、产品使用说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6.1.2 包装纸箱上应有下列标志:产品名称、内装瓶数与净含量、生产厂名、厂址、装箱日期、批号、轻装轻放、瓶口朝上等标志。

6.2 包装

6.2.1 产品采用塑料瓶(捅)包装,包装要清洁,干净,不得渗漏。

6.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要牢固,字体要清晰。

6.3 运输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运输时要严防雨淋,日晒,不得露天堆放。

6.4 贮存

常温下贮存于干燥通风的仓库,严禁重压,堆高不超过3层且不超过2米,并注意防晒,防雨,防潮。在符合规定的运输与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不低于二年。

其他答案

2023-10-24 17:58:52

目前,生产洗洁精必须遵守GB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国家强制标准,在这个标准中对洗洁精的检测总共有13个项目,包括外观、气味、稳定性、总活性物含量、PH值、去污力、荧光增白剂、甲醇、甲醛、砷、重金属、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外观:液体产品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粉状产品均匀无杂质,不结块。

2、气味:不得有其它异味,加香产品应符合规定香型。

3、稳定性:于-3℃~10℃的冰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结晶,无沉淀;(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立即观察不分层,不浑浊,且不改变气味。

4、总活性物含量≥15%

5、PH值:4.0~10.5

6、去污力:不小于标准餐具洗涤剂

7、荧光增白剂:不得检出

8、甲醇≤1mg/g

9、甲醛≤0.1mg/g

10、砷≤0.05mg/kg

11、重金属≤1mg/kg

12、菌落总数≤1000个/g

13、大肠菌群≤3个/100g

GB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对使用表面活性剂、防腐剂和着色剂规定如下:

餐具洗涤剂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

所用防腐剂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规定的包括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所用着色剂应为《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列出的各种化妆品均允许使用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使用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香精使用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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