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以下区别。
1. 经济适用房主申请人是指申请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符合相关条件并个人独自购买的人。他们在购房、贷款以及合同签订等过程中,享有独立的权利和责任。
2. 共同申请人是指有两个或多个人共同作为购房方,具有共同购买意愿和履行购房义务的人。他们在购房过程中,参与了共同贷款和购房合同的签订,共同承担着购房产生的权责。
1. 对于经济适用房主申请人来说,他们独自购房,享有较大的决策权和独立性,但同时也需要承担全部的购房贷款和相关义务。
2. 对于共同申请人来说,他们可以共同承担购房贷款,分担经济压力,合理规划家庭资金。同时,在购房合同中需要明确各方权益、责任和权责的分配,并在购房期限履约过程中互相协调和配合。总结:经济适用房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区别在于购房形式、权责分配和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购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