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证法》已经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承担赔偿性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公证员只有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造成的对于公证当事人以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证员已经谨慎履责,在执业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即使造成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其责任可以被依法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