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是一种主张一定的权利因为人类本性中的美德而固然存在,由自然赋予(传统上由上帝或超然的来源),并且这些权利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得到普遍理解的哲学。因为是由自然所决定的,自然法则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影响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