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在「辩证法」中:
⑴「本质·现象」及「内容·形式」的含义:
①「本质·现象」是事物的「隐·显」关系——「隐·现」即「内隐的本质与外显的现象」;
②「内容·形式」是事物的「有·表」关系——「有·表」即「含有的内容与表现的形式」。
⑵「本质·现象」与「内容·形式」的区别:
③「隐·显」是外界相对于主体而言的——主体通过某种方法感知外显的现象,才能进一步去认识内隐的本质;
④「有·表」是客体相对于外界而言的——客体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含有的内容,二者作为一个整体向外界呈现。
⑶「本质·现象」与「内容·形式」的联系:
⑤「本质·现象」体现出了「主体」在认识客观世界时所具有的「主体能动性」;
⑥「内容·形式」体现出了「客体」在影响客观世界时所具有的「客体制约性」;
⑦「本质·现象」中「外显的现象」,即「内容·形式」中「向外界呈现的整体」。
⑧「本质·现象」与「内容·形式」共同体现出了「主体·客体」二者间的辩证关系,「主体能动性」与「客体制约性」共同揭示出了人类在认识世界过程中的辩证规律。
⑨「主体能动性」——即人类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动性,决定了人类认识事物「外显的现象」的能力,进而决定了人类认识事物「内隐的本质」的程度,进而决定了人类所获得的知识与方法,进而完成了人类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能力的迭代。
⑩「客体制约性」——即事物「内隐的本质」的复杂性,制约了事物「内容·形式」的多样性,进而制约了事物「向外呈现的整体」的完整性,进而制约了事物「现象」的客观性,并最终制约了人类认识事物「本质」的准确性,进而制约了人类认识世界。
㈡用「辩证法」理解「水」:
⑴「本质·现象」:(宏观的水)
①「现象」:水是液体;
②「本质」:水的结构。
注:液体只是在常温常压条件下水的现象之一。
⑵「内容·形式」:(水是液体)
③「形式」:水的流动;
④「内容」:水的特性。
注:液体即通过水流动表现出的水的特性之一。
⑴中水分子的存在状态(即水的机构),决定了水在常温常压下的部分物理特性(包括常温常压下的液态特性);⑵中表现的整体是「水是液体」这一概念,是通过「水的流动」这一形式,来表现「水的特性」这一内容。
而且,不仅⑴中的「现象」可以作为「内容·形式」的整体去表现,⑴中的「本质」同样也可以:在表现的整体是「水的结构」这一概念时,可以通过微观上的「水分子的运动与位置变化」这一形式,来表现「水分子特性」这一内容。
㈢论「本质·现象」的「相对性」:
⑴「本质·现象」对立统一,相对于各自存在。
⑵「本质·现象」相对于「参考体系」而存在:
①「隐·显」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②「隐·显」受局限于使用的感知方法;
③「隐·显」取决于认知的目标与方向。
例:宏观的水是液体,微观的水是分子。
⑶「本质·现象」是相对的,都可作认知对象:
④「本质·现象」一般会同时存在着很许多对;
⑤「本质A」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现象B」;
⑥「现象A」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本质C」。
例:水的结构在特殊的电子显微镜下成为现象。
水是液体,是可以直接通过肉眼感知的,所以,液态是现象;水的结构,即水分子的存在状态,能通过特殊的电子显微镜感知,此时其成为了现象,如果追寻其本质,则可以溯源到分子·原子(原子、电子、中子构成分子)的构成这一本质层面,继续向下溯源,把它再作为现象,则可以溯源到原子·夸克(夸克构成原子、中子)的构成这一本质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