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出口设立规定
1.每一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2.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必须有两个能上下人出口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3.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经常保持两个以上的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4.安全出口 20m 范围内无断梁折柱。
5.安全出口的高度不得小于1.60m。
6.开采三角煤、断层煤、残留煤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措施,报上一级总工程师批准。
7.井巷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
井下安全出口规定
矿井安全出口设立规定
1.每一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2.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必须有两个能上下人出口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3.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经常保持两个以上的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4.安全出口 20m 范围内无断梁折柱。
5.安全出口的高度不得小于1.60m。
6.开采三角煤、断层煤、残留煤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措施,报上一级总工程师批准。
7.井巷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
井下紧急出口的管理规定,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的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如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的密封空间,能够抵御高温烟气,对没提供氧气,食物,水,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包括永久避难室,及可移动救生仓。等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