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七章技术规范/200章路基第204节填方路基204.02填筑材料1.凡具有规定强度且能被压实到规定密实度和能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均为适用填料。通常情况下,下列材料为非适用材料:
(1)沼泽土、淤泥、泥炭、冻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2)含有树根和易腐朽物质的土。
(3)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
(4)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土。
2、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1)当要求承包人在填方区挖除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除本规范第202.03小节的要求外),其挖除深度及范围应由监理人确定。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并报监理人批准。
(2)路基挖至完工断面后,如仍留有非适用材料,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并用监理人批准的材料回填和压实到图纸规定或与其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密实度。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并报监理人批准。
(3)除非监理人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挖方部分,应分别开挖、移运。适用材料供填方使用,且不应被非适用材料污染,已污染的材料应按弃方处理。
3、挖除路基范围内非适用材料(不包括借土场)的数量,应以承包人测量,并经监理人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的计算数量,分别以立方米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