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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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的运输设备是指货物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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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05:2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分为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12章,共114条。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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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05:2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其他答案

2023-10-25 05:25:15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的细则。该细则于1989年2月10日由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由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并施行,历经两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16年2月6日修订后的版本。

其他答案

2023-10-25 05:25:1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其他答案

2023-10-25 05:25:15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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