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
《民法典》第290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在相邻的房地产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
《民法典》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因交通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典》第292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利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进行建筑、修缮建筑物和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煤气管道的,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筑施工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