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虚假出资法律认定标准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其他发起人和股东从而获取资金。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