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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及刑罚执行

发布时间:2023-04-17 07:56:49

恶意欠薪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予立案追诉。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及刑罚执行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

2.逃跑、藏匿;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及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如下: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是指: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是指: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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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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