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提前解除的条件有:协商一致;不可抗力;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性质使用造成房屋损失;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租赁房屋毁损灭失;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