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需要按照公司创建时的总体金额以及股东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和是否具有技术投入等因素分配股权,参加经营的、投入技术支持的,可以适当增加其股份,确定后以合同形式写明股份比例。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