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处理是:由全体发起人承担。公司未成立的,全体发起人之间可以按照合伙人的性质对债务负责,承担比例按照发起人之间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各发起人均等承担。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