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要履行的义务是: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
6、返还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