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前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处理,不因合并而归于消灭。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