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质权人占有质物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