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条款不可以取代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条款是质押合同中的内容之一,其条款约定的事项是不全面的,不能构成完整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