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凶器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2.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携带的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能够杀伤人的器具。是否属于《 刑法 》上的凶器,要根据它本身在社会共同观念上是否使一般人直接感到具有对人的生命或者身体的危险来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体的定义是: 其一,是国家 管制 类器械,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其二,是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器械本身没有反映出违法性,但实施犯罪的意图反映了其凶器的本性。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认定“凶器”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案件的相关因素来综合评定。认定具有杀伤力的物否为凶器,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从物器械杀伤力的大小来看,其杀伤力越强,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大。 第二、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某器械所具有的自身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越大,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大。 第三、根据人民群众最朴素的观念,作案当时情况下,行为人携带的器械是否具有合理性。 第四、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能够反映出其携带器械的本性。 第五、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器械,不是 刑法 意义上的凶器。凶器必须是用于杀害、伤害他人的物品,如在 盗窃 案件中,行为人用来撬门用的楔子、钳子等,由于只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的特性,一般不认定为凶器,而只能是作案工具。但是,如果行为人用这些工具相威胁或杀害、伤害他人的,此时,这些工具就是凶器。 第六、危险物品可以包括凶器,但凶器并不仅仅局限于危险物品。危险物品一般包括爆炸性、易燃性等物品等及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切物品。不仅有化学的、也有物理性的危险物品等;也就是说,危险物品的范围较凶器要广,危险物品可能会危害人身的安全,也可能危害他人的财产安全,危险物品在某种场合是凶器,在某种场合不是凶器,而危险物品只有在行为人用来对人进行杀伤时才是凶器。 第七、刑法意义上的凶器,仅指行为人用来杀伤他人,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而行为人对物实施危害所持的器械,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凶器,充其量,只能是作案工具。
具体的定义是:其一,是国家管制类器械,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其二,是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器械本身没有反映出违法性,但实施犯罪的意图反映了其凶器的本性。
一、持刀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二、抢劫罪中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作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所以把它归入侵犯财产罪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68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68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能够杀伤人的器具。
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凶器,要根据它本身在社会共同观念上是否使一般人直接感到具有对人的生命或者身体的危险来判定。在这个意义上,爆炸物和剧毒物可以说是凶器,但是,绳、布手巾、皮带等不属于凶器。
早在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其中第6条也对“携带凶器抢夺”作出了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由此可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把“凶器”分为两种,一是性质上的凶器(即国际禁止携带的)二是功能上的凶器(具有杀伤性的)。凶器应该理解成为是行凶使用的器具,任何不是以行凶为目的器具都不是凶器。
例如枪支用来行凶就是凶器,而在执法人民警察手中就是正当防卫或者制止犯罪的有效武器菜刀在各家各户基本都有,并非国家所禁止,但是在罪犯手中就成为“凶器”。
至于如何判别是否属于凶器,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办案中应该严格将凶器界定为以下两种情况:
1、国家管制类器械,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2、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如果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就应认定为凶器。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器械本身没有反映出违法性,但实施犯罪的意图反映了其凶器的本性。
如果行为人携带其他器械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犯罪,也实际并未显示或使用,就不应认定为凶器。如木匠下班途中,临时起意抢夺路人,其所随身携带的刨子、凿子等并非为犯罪准备,且并未显示或使用,就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如果凶器并没有漏出来,那就不能算是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抢夺的意思是携带凶器并以凶器相威胁,恐吓从而拿到财物的才算。就算没有露出来但还是有抢夺公私财产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话还是会定义为抢劫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