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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是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1:51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是:

1.性质上,先履行抗辩权是一时的、延期的抗辩权,仅阻却合同履行、不消灭合同,合同解除权直接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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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因上,先履行抗辩权因一方先期违约发生,合同解除权因和解、违约、不可抗力等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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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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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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