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四个构成要件是: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为他人提供服务;
(3)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者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不必表示;
(4)必须没有法律依据,包括没有法律义务和约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