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的在以下情况下检察院会决定不起诉: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根据上述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
1、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
2、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
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三、对于聚众斗殴罪而言,我国刑法只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进行处罚,一般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谓的从犯,也是积极参加者,如果警方认定是积极参加者,从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那是否能酌定不起诉,必须看全案的犯罪事实,因为聚众斗殴是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全案犯罪后果严重,那作为从犯被酌定不起诉的可能性就低了。
四、真正能摆脱被起诉命运的方法是,证明自己只是一般参与者!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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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1. 聚众斗殴罪 属于公诉案件,对方不起诉也会被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检察院不起诉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该次聚众斗殴没有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
2、恶劣的社会影响有限。
3、你仅持械对峙的证据充分,检察院予以确认采纳。
4、你的坦白和认罪态度要积极诚实,符合自首条件。
5、如果斗殴事件造成了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你即使没有动手也自愿拿钱给予受伤人员医疗救护,或积极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取得相关受损方的谅解。
符合上述条件,基本不会被起诉。
刑事责任的。您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和对你宣告了不起诉决定,案件就不会到法院而直接结案。没有法院判决就不会有犯罪记录,所以你不用担心,不会有案底的。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要。聚众斗殴属于公诉案件,不因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而撤销案件,但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聚众斗殴犯罪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应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斗殴罪 ,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 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 的被告对法院一审判决判刑三年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一、法律中聚众斗殴的规定有哪些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怎么认定 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 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2、犯罪主观要件: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从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3、犯罪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同时,聚众斗殴犯罪往往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4、犯罪客观要件: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三、聚众斗殴有哪些案例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裁判观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领导、策划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但对于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观点来源: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707号 2、聚众斗殴其中一方的人数在三人以上的,另一方未达到三人的,对超出三人一方也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观点:聚众斗殴中的“聚”是纠集、召集之意“众”指多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人为众”的说法,所以,“众”应指三名以上的人,但并不要求双方的人数均在三人以上,即只要斗殴中的一方行为人具备聚众的要求,就可构成本罪。因为,只要斗殴双方中有一方属于聚众,其行为就具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而须作为犯罪处罚而且,从 刑法 的原理来看,在斗殴活动中,只要有聚众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就可存在。 观点来源: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50号 3、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裁判观点:聚众斗殴的一方有斗殴、滋事故意,而另一方在得知对方会来闹事的情况下,积极组织,纠集人员、准备工具,在对方来到现场后与对方进行互殴,其行为不能构成 正当防卫 ,对双方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刑初76号 4、受邀约参与斗殴,到达斗殴现场但并未直接参与斗殴,可以认定为 从犯 裁判观点:聚众斗殴中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的,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确定主、从犯。对于受邀约参与斗殴,虽然到了现场,但并未直接动手实施斗殴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但可以认定为从犯。 观点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1刑终108号 5、聚众斗殴过程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可以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裁判观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一方持械参与斗殴,而另一方未持械参与斗殴,对持械一方应当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对于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观点来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刑初68号 聚众斗殴是社会影响恶劣,并会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活动,根据聚众斗殴的主体,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产生的后果,根据法律会处以相应的刑法处罚。尽管很多人认为自己只是跟着去看一看,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意图,或并非主要发起人,但是如果产生了相应的后果,依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从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情况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