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委托人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2.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3.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4.赔偿责任的义务;
5.清偿债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