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约定。受托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已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经受托人介绍委托人已达成目的、双方已完成委托活动即受托人已促成合同成立的,受托人有权取得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