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