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实际情况若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并且应当及时更正登记事项。《民法典》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