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是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常见于新产品的推销销售领域。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有自由使用之权,有所损害的买受人应负赔偿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