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撤销权的使用期限是不能进行延长的,该权利应当自当事人获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五年内仍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使用期限最高为五年,不能进行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