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若设立注册公司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出资违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须承担的连带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