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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17 13:18:30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出于善意的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产权人可以依法向无权处分人进行索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认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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